1、企业向德州市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,申请加入德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。
2、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注册地址,授权企业注册登记并分配账号
3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注册登记材料,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使用专用标识
4、对未经允许使用追溯标识或不当使用追溯标识的,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德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专用标识标记制度
第一条 为维护商务部“重要产品追溯体系”的信誉,加强我市对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的管理,规范我市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的使用,特此研究制订了《“重要产品追溯”专用标识标记制度》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。
第三条 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适用于纳入德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节点企业或品牌(以下简称“重要产品”企业)。未被认定为“重要产品”的企业或个人,不得使用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和文字。
第四条 德州市商务局对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。
第五条 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属商务部所有,由标准图形和“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”中英文文字组成,图形可单独使用,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。
第六条 “重要产品”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。
第七条 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在使用时,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,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,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。
第八条 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在印刷时,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,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。
第九条 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只能用于纳入德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产品上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。
第十条 被取消“重要产品追溯”资格的企业,自取消之日起,停止使用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,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“重要产品追溯”标识。